实验仪器借用损坏赔偿制度
发布时间: 2013-05-18 浏览次数: 351

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,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,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,避免损坏、丢失,以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,提倡校内各单位互通有无,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,认真登记《借用登记本》,做到及时归还。
二、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,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方能许可,同时须经实管处同意,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向校外出借仪器设备。借出单位管理人员,必须向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和注意事项,归还时必须仔细验收,若有损坏,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。
三、精密、贵重、稀缺仪器的设备,一律不准借出校外。
四、仪器设备发生损坏、丢失,应及时报告并填写《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、报废报告单》经主任核定,报实验室管理处,按仪器设备损坏/丢失赔偿办法处理。精密贵重仪器损坏、丢失应及时报告院、系、部、所、实验室管理处、公安处。
五、具体赔偿原则与界限按照《山东农业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