植保实验教学中心化学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
发布时间: 2013-05-18 浏览次数: 39

植保实验教学中心化学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

为保证发生化学事故时能迅速、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,减少事故对教职员工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,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,制定本预案。

第一章机构与职责

第一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院务会直接领导,由实验中心主任、各系分管实验室主任、实验中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领导小组,人员名单:刘玉升、张修国、姜兴印、刘永杰、赵春青、董会、张卫光、周坤。

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章制度;

(二)组织制定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
(三)组织训练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,组织化学事故重点区域有关人员开展联防救援工作;

(四)对教职员工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;

(五)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、器材、物资的管理使用;

(六)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;

第二条实验教学中心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职责:

(一)在分管院长领导下,根据本中心使用、储存、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特点、性质,组织制定本中心具体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责任要落实到个人;

(二)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、培训、教育;

(三)组织训练本中心的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,配备必要的防护、救援器材、药品设备,指定专人管理,并定期检查、维护、保养,确保完好。

(四)每年1130日前组织填报本中心《危险化学品库存情况统计表》、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设备、用品统计表》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。

(五)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发生的化学事故进行自救、报警、防范、撤离,在其他单位发生事故时,积极参与联防救援工作。

(六)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。

第三条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,经常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,每年汇总危险化学品库存情况,定期进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,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。

第二章应急救援

第四条在发现化学事故时,应迅速、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自救、互救措施。

第五条发生化学事故时,中心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学校公安处、校医院报告,并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危害源,组织职工自救、互救。

第六条在救援过程中,对危害较大、需要其他社会力量救援的化学事故,要及时报告泰安市消防办、泰安市中心医院等组织社会救援。

第三章

第七条教学实验室所需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药品、低值用具,从学院每年的实验经费中开支。科研实验室应急救援经费从科研经费中开支。

第八条储存、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、器具等,属于固定资产的,由学院建立专项经费开支,不属于固定资产的,从相应的业务经费中开支。

第四章

第九条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由学院给予表彰、奖励。

第十条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、致残或牺牲的人员,其医疗、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(工)受伤、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。

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;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;触犯刑律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,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后,拒不整改的;

(二)擅自挪用、损坏救援器材的;

(三)拒不执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通知、指示、命令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