植保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
第一条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和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。必须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,贯彻勤俭办学方针,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,充分挖掘潜力,重视开发工作,以充分发挥其作用,不断提高投资效益。
第二条 根据“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、管用结合”的原则,要经常进行爱护公物、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,仪器设备没有按本规定办理手续,不得任意拆卸、改装、出借、调拨及携往校外。
第三条 建立严格的实验设备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。新购置仪器设备由实验教学中心统一办理建帐、建卡,在实物验收合格后,才能办理报账手续。
1、国内仪器设备到货后,及时协同职能部门开箱检验。对规格、型号、数量等进行验收,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无缺,零配件、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。凡在验收中发现损坏、短缺、规格不符等问题,应作好记录,办理退、换、补或索赔手续。仪器设备到货后,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技术验收。
2、进口仪器设备,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,实验教学中心寄予配合,在货到后三天内完成实物验收,发现问题,作详细记录,必要时照相备查,并写出索赔报告,完成索赔工作。实验教学中心必须在索赔期(90天)内完成技术验收工作。
3、贵重仪器设备除详细填写验收报告中各项内容外,还要建立技术档案,一式两份,一份存实验室管理科,一份随仪器设备。档案内容应包括出厂的技术资料,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、维护、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,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。
4、自行设计、无偿赠送或计价转帐的仪器设备,同样要办理验收、建卡、建帐手续。
第四条 统购仪器设备到货后,由会计开固定资产增置单后入库或投入使用,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组织填写固定资产卡片,贴好标签。自购仪器设备,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带着订货合同、仪器说明书、购货发票等全部资料,轻小型仪器设备,带着实物,到固定资产会计处开增置单、编号、分类、建卡。卡片一式三份,系、部、处管理员1份,随设备1份,由管理人员保管,固定资产管理部门1份。如有变动,必须办理转帐、转卡手续。
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。实验教学中心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制定操作规程,设专人负责使用和维修保养工作,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。对上机操作人员,必须进行技术培训,考试合格获得使用操作证后,方准独立地使用仪器。
第六条 各级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,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,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准自行使用,移动或调换。未按本规定办理手续,任何人均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。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师生员工,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。
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,切实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事故等四防工作。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,分别做好防尘、防潮、防热、防冻、防震、防锈等工作,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质和精度,处于完善可用状态。
第八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,一般仪器设备应随时保养和维修,精密贵重仪器要精心维护,定期检修和检测,防止事故发生。提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修或自制仪器,所需材料由实验教学中心或主管单位审核,报设备科审定后,报由学校供应。对性能不熟,故障不明的损坏仪器设备,应及时送设备维修科修理,不得任意拆修,以防事故扩大,需要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时,要提出具体理由和计划,经实验教学中心研究,并征学校职能部门同意后方能进行。
第九条 外单位向我借用仪器设备,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许可,借用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个月。精密、贵重、稀缺仪器设备,一律不准外借。
第十条 仪器设备确已丧失功能的按报废处理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:
1、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,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功能。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。
2、确因质量低劣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。或修理价值昂贵,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。
3、由于其他原因,不符现时使用,失去使用价值者。
第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应填写申请单,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同意,由3人或3人以上的技术小组通过鉴定,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。经相关部门批准后,办理报废手续,销帐、去卡,并集中实物进行处理。
第十二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,由实验教学中心统一负责,其收入款作为主动增加“拨入经费”,不得将未集中的报废仪器设备自行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