植保实验教学中心实验仪器借用损坏赔偿制度
发布时间:
2025-06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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植保实验教学中心实验仪器借用损坏赔偿制度
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,维护仪器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,避免损坏、丢失,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方能许借,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,认真登记《借用登记本》,借用期限原则一般不能超过1个月。
二、借出时管理人员,必须向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和注意事项。归还时必须仔细验收,若有损坏,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。
三、精密、贵重、稀缺仪器设备,一律不准外借。
四、仪器发生损坏、丢失,应及时报告并填写《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、报废报告单》,经实验中心主任和分管教学院长核定后,按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办法处理。
五、具体赔偿原则和界限按照《山东农业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执行。